中国税务 198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4年8月17日(84)财税字第19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国发[1984]84号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认真做好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金税的征收范围。《规定》第二条所称缴纳奖金税的国营企业,是指国营工业、商业、铁道、交通、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外贸、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部队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