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报送所得税申报表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4年7月28日(84)财税油征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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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今年以来,同我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外国油公司(合同者),来人来函询问如何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也有这方面的请示报告,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82)财税字第148号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各外国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统称为外国合同者),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在华未设机构的外国合同者可委托其在华代理人代办登记和申报,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呈交合同者出具的代理委托书,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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