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4年8月20日(84)财税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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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4)财综字第42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税务局不断来电话请示,要求对高等院校的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所收学费比照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对高等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和其它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校办企业工厂、农场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半年上述各项收入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照征,七月一日以后的上述各项收入已经征收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予以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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