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

1984年7月21日(84)财税字第185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国家档案局来文和各地反映,要求对用地方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修建档案馆库房免征建筑税。经研究,为了加强对党和国家档案资料的保管,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有利于进行科学研究和四化建设。确定对各地用地方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修建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给予特案免征建筑税照顾。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抄送: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重庆市建设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银行分行,重庆市工商银行分行,国家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