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3期 简讯

认真做好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的报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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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后,为了适应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制订了新的税源报表和编表说明。从 1985年起。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照总局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为此,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编报工作的领导,由一位副局长亲自抓这项工作。主管国营企业所得税业务和负责调节税征管工作的部门。指定熟悉政策规定和计会统工作的骨干,专人负责编报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税源报表。编报工作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需要予以调整和充实。并要求各级税务局要做到编制准确,报送及时。编报工作,要坚持资料完整,数据准确,口径一致,报送及时的原则,一定要按照总局确定的编报范围,编报要求,指标说明,报送时间办事,准确地、及时地完成编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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