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试行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后 财政部、税务总局过去所作的减、免工商税的规定应停止执行的通知

1984年10月15日(84)财税字第30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市、武汉市、沈阳市、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试行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后,鉴于新的税法已经公布试行,我部和税务总局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工商税的规定和批复,理应停止执行,按新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但是,对于按照我部和税务总局过去的规定和批复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工商税照顾尚未期满的,如果按新税法征税有困难,可在原规定的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至期满为止。

抄送: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