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及时报告有关处理减税免税事项的通知

1984年11月8日(84)财税办字第45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曾经多次指出,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事项;凡属全国统一规定的税收法令,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但是,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超越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自行决定减税免税的情况屡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如:有的地区以“简政放权”为名,任意“放宽税收政策”,将减免税收的权限层层下放;有的地区自行降低产品税税率;有些地区对集体企业增长利润从1984年起恢复全额征税问题至今尚未执行;有的地区自行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起点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地方作出这类规定,不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事先请示,事后报告;而当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纠正时,有的却迟迟不予处理,有的甚至将这些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作法向毗邻地区介绍推广,在报纸上公开宣传。这些做法都是不妥当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