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4期 新税设想

关于设置社会救济福利税的初探

李天明 田光灿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设置社会救济福利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依照宪法的规定,党和政府在建国以来,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来发展社会救济福利事业。但是依靠国家减少建设资金和文教卫生等其他投资来大幅度增加社会救济福利金额,或者过多地加重农民负担来提高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水平的做法都是不现实的。

那么,这种状况如何改变呢?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们,自发地捐款给群众办企业、办学校、办公益事业,或捐款救济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等扶贫济困的事例更是到处可见。一种办法是发动社会捐献集资,这固然是一种好的办法,但它毕竟局限性较大,发展不可能平衡,也缺乏稳定性,无法解决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发展的根本需要,只能作为一项辅助性措施加以提倡。另一种办法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设想由国家设置一种社会救济福利税来弥补现有用于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发展的经费不足。实行这种办法,收入来源稳定,便于更好地有计划的安排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的发展。既有利于培养和发扬人们互助互济的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又能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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