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4期 涉外税收

关于涉外税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吴荣方 上一篇 下一篇

如何制订切合实际的涉外税收政策,为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服务,促进对外经济交往更迅速发展,是许多从事外经工作的领导、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现将人们讨论较多的两个涉外税收问题提出来,供探讨研究。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争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连同地方所得税为33%,再加上外商合营者分得利润汇出时应纳的10%的所得税共为39.7%;外国企业(包括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包括地方所得税),全年所得额100万元的为37.5%,200万元的为43.75%,500万元的为47.5%,1000万元的为48.75%。对以上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一种意见认为是合适的,理由是:(一)我国是个独立自主、资源丰富的国家,不能与某些低税、少税的“避税港”、“自由港”(如香港)相比,基本税率如果过低,有损我国权益,不符合国家间对等原则,国家的资源开发亦将蒙受损失。(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税负一般是5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税负一般是40%左右。对比之下,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税负属轻的,只是全年获利500万元以上的外国企业的税负比发展中国家重些,这主要是为适应中外合作的大小项目,存在资金多少和利润高低的悬殊情况并利于国际间实行税收抵免的需要。(三)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来我国投资办企业的所得,在我国交纳的所得税回国后可得到抵免,只要没超过这些国家的税负,就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积极性。美国、日本、英国商人普遍反映我国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的税负不重,认为合理。(四)外商是否来我国投资会考虑企业所得税税负轻重,但这不是决定因素,还有政治、交通、劳力、市场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都与获取所得有关。(五)对一些需要发展的行业、项目或为鼓励外商投资,已经采取了减免税办法,减轻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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