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赋税制度综述
上一篇 下一篇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有它一定的历史发展演变过程。我国是具有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国家,赋税是悠久文化的组成,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之前,当夏王朝建立起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之初,即已创具了赋税的雏型。在经历了长达几千年之久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过程,我国的赋税制度,不断地有所发展,有所变革,有所完备。探索我国赋税的发展,可说是源远流长。在各个历史时期中,遗存了大量有关赋税制度的法令措施,和思想理论的记录,更为后来的人们提供了不少可供借鉴的经验。研究和继承历史,古为今用,继往开来,将给予人们有益的启示。本篇着重就我国赋税制度的早期形态及其历史意义,作一浅说。
一、夏禹的“任土作贡”,为我国古代早期的赋税制度树立了基础
从原始的“贡献”到成为常制的“贡纳”,是应国家建立后需要的必然产物。在原始社会后期部落联盟时期,氏族公社内部,为了保卫本氏族生存和扩张联盟势力影响的需要,已出现了为集体公益而无偿提供劳役的劳役贡献,和迫从于部落联盟而贡奉的实物献纳。由于部落联盟还未形成完备的政治权力体系,社会经济亦尚处于依靠游牧渔猎为主的动迁不定状态,这种“贡献”或“贡纳”,只能说是税收的原始胚胎,虽已有某种强制性,但还缺乏作为构成制度必要内容的条件。我国夏、商、周三代奴隶制国家建立之前,大抵如此。当夏王朝经过治水平土,建立奴隶制国家过程中,从征服自然和征服异族的基础上,确立了土地疆界,拥有了分处于各地的氏族部落而受其统领指挥的臣民,从而具备了国家的形体。为了充裕物质力量,强化统治基础,以满足其行使公共权力的需要,便成为奴隶主统治者的必然要求。于是,出现了“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见“左传,昭公十七年”),各地诸侯在威服下以化干戈为玉帛的方式,纷纷“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方五千里,至于荒服”的景况。他们通过这种贡纳各地所生产的土产方物,表示臣服而尽其职责,而在朝政府则以四方诸侯贡纳的物产,用以“充宫室,供人主之欲”,满足统治需要。这种贡纳已不同于部落联盟时期的献纳,而是必须按照统治者意志要求,具有了完全的强制性。它不仅要求贡纳规定的土产方物,还包括进贡子女和奴隶;它不仅有特定的贡纳,如铸九鼎时要求贡纳铜料,还有定期定品物的“常贡”,逾期不贡,或贡纳不足,都要受到严厉地惩罚。正如《尚书·禹贡》中所说“中邦锡土姓,抵台德先,不距朕行。”意思是九州土地从此归属夏王朝统治,各地氏族部落只是赐给诸侯姓氏,代管代领而已,履行贡纳职使,应视为施恩报答的义务,不能荒怠。这种贡纳,从夏王朝开始成为一种制度,后人有称之为“土贡”制度,在其后几千年历史中都有遗存,从其性质来看,可以视为后来地方向中央政府进行财政缴纳形式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