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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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发挥减免税的经济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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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发挥其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规定不同的税种,确定不同课税对象和不同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则是给纳税人以减税、免税的照顾。就减免税来说,它既是税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又是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一些特殊情况,解决在税法一般规则中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具有比较灵活的特性。我们通常都知道,在任何税收制度中,税率是政策的具体反映,它体现了税收征收的深度,它直接影响税负增减和直接体现奖限作用。如在制定税制、税目、税率时,就已经运用了奖限这一调节手段,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适当调低税率,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适当调高税率,对微利产品税率适当调低,对利高产品则适当调高税率。特别是在设计税率上,对同一产品无论是设计一个税率或是分档设计税率,都是根据同一种产品全国平均销售利润率偏下而制定的,这就给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在竞争中创造了条件,从而使销售利润率高于乎均销售利润率的企业纳税后就可多获利润,使销售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的企业,纳税后就会少获利或不获利,甚至有被淘汰的可能。这就体现了税制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然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在正确执行税法和正确贯彻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凑效。运用减免税这一经济杠杆,其作用则更为灵活,更加明显。这是因为减免税额直接转为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税负的减少必然使纳税人获利增多,因此,无论是税务部门或纳税人,对此都是非常“敏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