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6期 税制改革

印花税的回顾与展望

崔敬伯 上一篇 下一篇

印花税无论在中国,在外国,历史都很久。1624年荷兰首先采用,至今已有32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征印花税也早在1913年,直到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仍征收印花税。西洋有句成语:“老税就是好税”。英国老经济学者穆勒也曾这样说过:“如果一种税,经过很长的年间,人们就觉不出它还是一种税”。这种说法固须批判,但也道破人们对于租税的心理。

自从荷兰采用印花税之后,接着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普鲁士在1682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俄国在1699年,相继采用,至十八世纪以前,遍及欧美各国。当前荷兰政府悬奖开征新税的设计,有人建议应当开征印花税。最初尚非采用贴花的形式,乃系对于应行课税的文件书类,于送到“政府签验局”的时候,加以签押,于是有印花之名。(参阅薛赖时著;英文本《财政学新论》卷下6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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