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7期 论坛

关于改革企业减免税管理的建议

何振一 张富珍 高学增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的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存在着严重的缺欠,主要是有关部门在税收减免的管理上,只管减免而不管如何使用,企业对得到的减免税款使用的效果也不负任何责任,仍然在“吃大锅饭”。结果造成很大一部分减免税款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而被移作消费之用。全国一年各项减免税款大约有40亿元左右,仅北京市一年就有2亿元左右,在我国建设资金十分紧缺的情况下,这么大一笔资金,如何正确使用,发挥它的经济效果,这是值得重视的一个大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一点建议,供研究参考。

减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减免税并不是为了增加企业职工的消费,而是为了扶助和发展生产,促进新产品开发,加快技术进步等目的。就国内来说,当前的各项税收的减免目的,大体可归为两类,一类属于企业等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上发生暂时性的特殊困难,如政策性进销倒挂的亏损,自然灾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损失等非纳税义务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困难,而纳税义务人又确实无力自己解决者,所进行的减免。这类减兔的主要目的,在于协助纳税义务人恢复和维持简单生产;另一类减税免税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某些特殊生产和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扩大出口,促进技术改造等等。不论前一类的减免或后一类减免,都是为了发展生产而实施的减免。可是据各方面反映的材料来看,许多得到减免好处的纳税义务人,并没有很好地按照减免税规定目的,使用因税收减免所取得的收入,往往是把很大一部分收入挪做扩大本单位职工及集体福利消费之用。这表现在大多数国营企业在得到减免税收入后,并不专项使用,而是把它视同企业税后留利,按照发展生产基金、奖励基金、集体福利基金等几项基金比例分配使用,这样就把大部分减免税额收入转化为消费基金了,而集体企业情况则更为突出,不少企业把得到的减免税款当成额外收入分光吃净。这种把大量减免税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转作消费基金的情况,不公失去了减免税的意义,达不到预期目的,而且也是当前存在的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以利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度增长,控制货币投放和稳定物价,当前急需改革企业减免税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企业减免税款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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