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的通知

1984年10月13日 (84)财税字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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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西藏除外)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酸碱工业、制革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征盐税的税额及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征盐税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对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减征盐税的税额:

(一)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等四省二市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15.40元征收盐税;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77元征收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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