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内各企业、部门进口商品改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的通知

1984年10月13日 (84)财税字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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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利改税第二步,将原工商税改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现对进口商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对国内企业和单位进口商品征收的工商税,自11月1日起,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的税目、税率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其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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