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用已税毛茶加工精制茶和用已税精制茶窨制的花茶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84年11月10日 (84)财税一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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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税务局:

试行产品税以前,财政部曾规定,对于用已税毛茶加工的精制茶和用已税精制茶窨制的花茶,免予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明确,试行产品税以后,原规定的政策精神是否仍应执行。我们意见,试行产品税以后,对于用已税毛茶加工的精制茶和用已税精制茶窨制的花茶,暂免征产品税。特此通知,希贯彻执行。

抄送: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