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不能用营业税归还贷款问题的批复

1984年11月16日 (84)财税一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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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4)税一(10)字第397号请示悉。关于能否用营业税归还贷款问题,我们意见,用税款归还贷款,仅限于产品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范围,不能用营业税归还贷款。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