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有关税收等问题的规定

1984年10月17日 (84)财改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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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中有关税收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不分承包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工程收入,都暂缓征收营业税。

二、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市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利润,都按照统一规定的55%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这些企业在第一步利改税时未按55%的税率交足所得税税款的,应一律于年底以前补交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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