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收与法制
有意偷漏税 直接责任者受处分
上一篇 下一篇一九八四年第四季度,保定市税务局南市区分局对市物资回收公司一店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采用虚报成本,降低库存物的价格等手段偷漏国家税收八万零七百九十一元。除税务部门依法追补所漏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其上级领导机关市供销社,对直接责任者冯嘉其同志给予撤销回收一店副主任职务的处分,并停发一季度奖金,取消一九八三年浮动的一级工资。
回收一店副主任冯嘉其同志原来作财会工作,对财务制度、税收政策都比较熟悉。但其为达到多留利,少交税的目的,只顾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顾国家利益,而造成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的问题。税务干部在检查过程中,该店仍不如实申报,企图掩盖事实真象。其错误性质是相当严重的。当税务机关把检查结果反映给市供销社以后引起了重视,经过社领导研究,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向全系统步出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