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8日 (85)财税一字第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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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目前,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应纳的营业税,由各总行汇总缴纳。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上述各行交纳的营业税由中央预算收入改为地方预算收入。这样,银行缴纳营业税的地点要相应改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应纳的营业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及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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