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税收问题的规定
1985年2月4日 (85)财税字第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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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并相应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之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的问题,需要明确。现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仍按照财政部(83)财企字第250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利于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收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经营业务的各项收入,都按照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施行的《工商统一税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及其地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