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2月6日 (85)财税字第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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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以及其他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以下简称承包者),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一些问题,规定如下:

一、承包者应当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开业、停业税务登记暂行规定”向当地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但短期经营的承包者,其承包期限不满三十天的,应当在开业(作业)和停业之前办理税务登记。

二、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我部(83)财税字第149号的暂行规定,由承包者提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应税所得额征收。但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经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确定,可核定其利润率,(暂按其承包收入总额的10%)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企业采取哪种计税方法一经确定,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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