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4期
税收基础知识
如何理解“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行对外开放的形势下,许多外籍人员,应我方邀请来华进行技术服务等等,时间超过了一定期限,就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些外籍人员,虽在中国服务超过了一定期限,但其工资、薪金不是由我方直接支付,而是由其本国的雇主支付,对这种情况依法仍应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对此,许多同志感到不理解,认为外籍人员由其本国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甚至有的同志认为外籍人员是无偿为我们服务,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合理。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必须明白什么是“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所谓“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其中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在中国境内服务,工资、薪金由中方在中国境内支付;二是在中国境内服务,工资、薪金由其本国雇主在中国境外支付,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这是因为每个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服务,都与在其他地方工作、劳动一样,必然会创造一定的价值,而工资、薪金只是作为这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的一部分,既可能由我方在中国境内支付,也可能由外方在中国境外支付,但不管由谁来支付,这部分价值都是在中国境内创造的,这项收入即应视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是说,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是指该项收入是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而不论支付地点在哪里或支付人是谁。个人所得的来源地与支付地点或支付人是不同的概念,我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看收入的来源地是否在中国境内,而不是根据支付地点或支付人,这就是国际税收中通常说的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这一原则,对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我国拥有优先税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