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暂行办法

1985年2月13日 (85)财税字第044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颁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转让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对转让方收入征税及受让方费用支付的办法,暂定如下:

一、技术转让费的计算与支付

(一)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让受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计算。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