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国务院于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原文如下:
第一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