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税制体系理论的发展(二)
上一篇 下一篇(二)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税系理论
十九世纪六十和七十年代。在欧洲出现了一个由德皇威廉第一和铁血宰相俾斯麦用武力统一建成的德意志联邦帝国。这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帝国,雄心勃勃,积极扩军备战,攫取外国殖民地,企图与老牌英帝国主义争夺世界霸权。但是,鉴于国内阶级矛盾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加深,工人运动猛烈地开展起来,为了消除这一隐患,俾斯麦政府采取了软硬兼施的两手政策。它一面颁布了“社会党人非常法”,对工人运动进行残酷镇压;另一方面制订了某些小恩小惠的社会立法,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以用来欺骗劳动人民抵制工人运动。俾斯麦曾为此而吹嘘说。“象我这样一个领导本国事务17年的人,有权认为自己是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内行。”对此,恩格斯讽刺道:“这很象一个人说,只要他吃了17年马铃薯,他就精通农学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91页)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德国出现了一个为俾斯麦的政策积极效劳的社会政策学派,参加的主要是一些大学教授。这个学派因组织了一个“社会政策学会”而得名。主要代表人物有柏林大学教授瓦格纳等。他们竭力鼓吹通过资本主义国家推行某些社会政策,干预经济生活,以调和阶级关系,就可以实现一种劳动与资本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在这些人看来,资本主义国家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守夜者,而且还是一个圣诞老人,它可以为穷人带来福利。从而掌握在这个国家手中的税收分配工具,不仅要满足国家支出的需要,以实现其财政目的;而且还要纠正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以达到社会公正的社会政策目的,比如:在瓦格纳的《财政学》一书中就曾经这样说过:“所谓租税,从财政的意义说来,就是公共团体为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凭借其主权,……强制地征自个人的赋课物。再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说来,所谓租税,就是……规定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国民财产的分配,借以矫正个人所得和个人财产的消费的目的所征收的赋课物。”(龙本美夫《瓦格纳财政学》)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瓦格纳提出他的税制建立十原则如下:税收收入要充分,税收要有弹性,这两条原则可以归纳为他的财政原则;要保护资本,选择税种要不妨害经济,对所得课税要不侵蚀资本,这三条原则可以归纳为他的经济原则;征税要普遍,征税要考虑到不同支付能力,这两条原则可以归纳为他的社会政策原则;征课数额要确实,要便利纳税人,征收费要最少,这三条原则可以归纳为他的税务行政原则。其中,关于他的三条经济原则,严格说来,还只是一种“课税不要影响经济”的消极思想,并不能称作是一种积极的税收要作用于经济的原则,除此以外,与斯密的税制原则相比,瓦格纳是较早地把社会政策原则引进资本主义税制原则中来,并置于相当突出地位的一个人。他认为在税制的诸原则中,财政原则虽然是第一位的,但是,有的时候,社会政策原则甚至要凌驾于财政原则之上,基于上述指导思想和税制原则,瓦格纳为资本主义国家设计了以下三大税系:收益税系、所得税系和消费税系。他把土地增值税(此税为瓦格纳所首倡)、土地收益税、房屋税。资本收益税、营业收益税和财产税等课于上地和资本项目的各税种,都归入收益税系;把薪金工资税和自由职业税等课于劳务的各税种,都归入所得税系;把烟税、酒税、糖税和盐税等课于商品的各税种,都归入消费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