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1985年4月17日 (85)财税字第097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国务院国发(1985)43号文件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