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征免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1985年4月17日 (85)财税字第102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我部(85)财税字第033号关于供销社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问题的通知下达执行以来,陆续收到商业部及部分省、市供销社的函、电,反映县以上供销社交纳批发环节营业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经研究,考虑到县以上供销社主要担负着农林牧水产品的调拨任务,费用大、利润低,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对县上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经营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为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废旧物品,暂免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