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海洋运输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4月11日 (85)财税字第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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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152号《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我国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对免征营业税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运输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其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各运输企业向外国出租船舶(指期租)所取得的收入,从1985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过去已征税款不退,未征不补。请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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