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3日 (85)财税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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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的征免税问题,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在一九八三年(83)署税字第377号下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货物的征免税和管理规定》中明确: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华侨、港澳同胞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办外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但是,在一九八四年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84)署税字第233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的通知下达后,(83)署税字第377号即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对此,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对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如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