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年6月4日 (85)财税字第143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