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电冰箱应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1985年7月10日 (85)财税字第196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冰箱行业管理、控制盲目引进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对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冰箱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冰箱,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各地对任何企业均不得再减税或免税。

二、在本通知下达之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批准对电冰箱给予减、免产品税照顾的,不论是否到期,都停止执行。今后,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税的,必须报我部审批。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