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放映电视录像的收入恢复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24日 (85)财税营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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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全国大部分地区反映,放映电视录像的业务发展很快,既有专营的,也有兼营的,其收入高、盈利大。为了调节放映单位的收入,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对从事放映电视录像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恢复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抄送:文化部、广播电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