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纯棉纱、布减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6日 (85)财税字第24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鼓励纺织企业多用棉花,增加纯棉纺织品的生产,现决定暂时降低一部分中低支纯棉纱、布的产品税税率。特此通知如下:
一、18支以下(含18支)的纯棉棉纱,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二、19支-23支的纯棉棉纱,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三、29支-32支的纯棉棉纱,暂减按7%的税率征收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