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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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的性质、来源及税率初探
上一篇 下一篇不断扩展和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开征固定资产税,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消除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无偿占用国家资金所形成的“软预算约束”、“投资饥渴症”、和资金使用效果差等传统体制的痼疾;二是剥离行业间、企业间因占用国家资金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带来的额外收益,为企业竞争创造大体均衡的外部条件。
要达到上述目的,开征固定资产税必须首先解决税种的性质(主要通过征税对象反映出来)、税收来源和税率三个基本问题。
一、固定资产税的性质或对象
企业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按资金来源可划分为三大块:国家通过预算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并用自有资金还本付息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完全用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税的征税对象如何选择?有人主张包括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即:既包括企业的国有资产,又包括后两项企业自有资产。但是,这种观点难以解释以下问题:企业来自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今后要用自有资金(或相当比例的自有资金)还本付息;而企业完全用自有资金投资建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利润所得,其合理的收入扣除形式是所得税,如果再对企业通过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征收固定资产税,势必出现同一笔投资的,“双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