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0期
完善税制
对改进建筑税的几点意见
上一篇 下一篇从1983年10月1日开征建筑税以来,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国家集中重点建设资金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征收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已不适应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对宏观经济控制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从开征建筑税近三年来的实践看,建筑税的政策规定和征收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率第一,不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开征建筑税是为了用经济手段达到控制投资膨胀之目的。但建筑税现行税率一律规定为10%,不加区别地采取“一刀切”办法,不能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不利于调节投资方向,促进投资结构合理。而且税负较轻,对重建或盲目进行建设,不能起到有力的限制作用、总之,不取“一刀切”的办法,不能做到税负相对的合理,体现税收政策,正确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