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0期 完善税制

关于完善资源税的探讨

高建华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源税是对开发利用国家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国有资源有偿占用、并调节其因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设置的税种。我国开征资源税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这一新税种提出了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要求。为此,本文试图就如何确定征税范围和改进征收办法的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我国开征资源税以来,对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资源税已成为调节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杠杆。但是,由于我们过去对这一新税种的开征,在主导思想上单纯强调调节级差收入,忽视解决企业和个人无偿占用国有资源这一重要问题。使资源税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现行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征税范围,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而目前只是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这三种矿产品开征资源税。这就限制资源税作用的发挥。其次,按照企业销售利润率高低确定税率,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一是销售利润率不完全反映企业客观因素形成的级差收入,企业因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所获得的收益也会被调节走;二是实行超率累进税制,经营效果越好,税负越重,会使企业不求上进,满足于维持一定的盈利水平。三是按规定销售利润率为12%和12%以下的企业,不缴纳资源税,这在客观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销售利润率低的企业就没有缴纳资源税的义务,可以无偿占用国有资源。最后,现行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过于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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