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配售黄金差价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5日 (85)财税营字第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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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5)税一(25)字第414号关于银行部门配售黄金差价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即凡有金融营业行为发生,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鉴于银行经营金融业的特殊性,对其中的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专款收入,可从其营业收入扣除。

据此,银行部门配售黄金的差价收入,属于金融业务收入,不在上述扣除项目之列。所以,该项差价收入,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金融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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