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11月6日 (85)财税国字第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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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山东、河南等省税务局来文来电请示,关于地方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家经委经重(1984)468号《关于组建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的请示》报告,财政部(84)财税字第225号通知,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建材局直属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从经营之日起实现的利润在三年内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至于地方组建的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是否免征所得税,我们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批准成立的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