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海关总署改进出口产品退、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 (85)财税字第37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大力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手续,现对出口产品退、免产品税或增值税规定作如下改进和补充: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自营出口的产品,可根据“出口商品销售明细帐”或者“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所列产品品种、数量,剔除以外汇销售给国内企业、单位和外商,但不报关出口的部分,填报“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