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建材局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 (85)财税字第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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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71号《转发国家建材局的通知》的精神,支持建才工业的发展,对建材工业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办好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各地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给中国农房建材成套公司 的优惠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定期限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对生产各种新型建材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减免所得税照顾:对投产初期的新型建材公司生的新型建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一至二年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照顾。新型建材产品的范围,仍按我部(85)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稻草板、石膏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钢龙骨、框架转板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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