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堵塞偷漏税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周经涛
堵塞偷漏税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上一篇 下一篇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税收大检查,成绩显著,但也再一次暴露了我们税收工作征管偏松、监督不力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我认为,堵塞偷税漏税,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所谓预防为主,就我们税收工作来说,就是要花大力气,加强对税收的征前管理或事前监督,通过合理地组织税收管理工作,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严密控制和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并尽可能把偷漏税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税款入库或年终决算之前。强化税收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性质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把税收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巩固国防,并在生产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这种分配关系,体现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整体与局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应当而且可能通过采取一些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开展税收宣传,加强法制教育和建立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促使绝大部分纳税人遵纪守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