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报刊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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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国务院于三月二十三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有三十条,包括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八个方面的问题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原则和目标、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改进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促进物质的横向流通、加强生产与科技的结合、发展资金的横向融通、调整征税方法、保障经济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调整征税办法问题的规定共四条,现摘录如下:
调整征税办法
二十四、对经济联合组织不要重复征税。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协作产品,按税务总局制定的减免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