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常关税”简介
——兼答刘远来同志来信
上一篇 下一篇江西瑞金县税务局刘远来同志来信说,他在学习中国近代经济史时,对作为清政府偿付庚子赔款担保之一的“常关税”,不甚了解,希望我们给予解答。我们考虑,想了解这方面知识的,可能还不止刘远来同志,因此,在这里把清代的“常关税”简要地介绍一下,供关心近代经济史和税收史的同志参考。
清代在水陆要道或商品集散地所设的税关,叫做常关,其所征收的税谓之常关税。因此可见,“常关税”实际上并不是指某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对在设常关处所收税款的统称。
在水陆要道或商品集散地设关征税,并不是始于清代,早在明代就曾采取过这种征税办法。初分“工关”和“钞关”。“工关”以征收竹、木、柴、炭等税为主,由于这项税收归工部管辖,所收税款供应该部作营缮费用,故称“工关”。明成化七年,曾在芜湖、荆州、杭州等地设局,清代初则设临清、宿迁、龙江、芜湖、南新等五关,征收此税。“钞关”,在明代曾先后在济宁、临清……等十二处设关,当时要是征船料税,只有临清、北新两关兼收货税。因用钞(纸币)缴纳,故称“钞关”。清代仍沿用明代的办法,因这项税收归户部管辖,所以又叫“户关”。到清道光二十一年,户关增加到二十四处,征税对象也有所发展,凡通过税关的一切货物均要纳税。所征税款分为正税、商税、船料税三种。正税在产地征收,商税按货物价格征税,船料税则是按船的梁头大小征税。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设立了海关。为了区别于海关,将原工关和户关统改为“常关”。常关分“五十里内常关”、“五十里外常关”、“内地常关”、“沿边常关”四种,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中,清政府作为偿付庚子赔款担保之一的常关税,即指距通商口岸五十里内的常关税。这五十里内的常关税改作为偿付庚子赔款之用,这项税收管辖权也就随之落到了当时由帝国主义掌管的海关税务司手中。这是清政府丧权辱国的一例。至于五十里外的常关税,则仍由中国官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