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税收资料
香港税制简介(二)
上一篇 下一篇(三)物业税
物业都是按附照物业(产业)权向业主证税。业主在香港拥有的中厚、土地(不包括农地,但包括码头)、建筑物均应缴纳物业税。
物业统是按照物业估价署确定的“评税值”扣除20%的维修费保养费之后的余额,乘以标准税率17%(1984年4月1日以前为15%)计算征收,每年征收一次。以前物业税的“评税值”是以估计方式确定,自1983/1984课税年度起,改按实收租金计算。对全部由业主自住和纯作家住的楼宇,空置、不作任何用途的物业,以及社会或商会拥有的物业,均免征物业税,纳税人的物业收入,已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缴纳利得税的,或者业主将拥有的物业自己用于商业用途,则所缴纳的物业税,可以从应缴的利得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