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3日 (86)财税字第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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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从一九八五年起,五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二、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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