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贸易中心销售钢材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1986年4月15日 (86)财税字第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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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加强计划外钢材的管理,限制以物易物的范围,国务院最近决定在全国一些地区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设立钢材贸易中心,并采取措施鼓励钢厂按规定自销的钢材和生产建设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进入贸易中心,按市价成交。现对钢材贸易中心建立后的有关税收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了限制以物易物的范围,除了钢厂以超产留用钢材换取生产必需的原材料(包括以来料加工名义用钢材换取炉料)和经国家批准钢厂的技措项目所需材料,可以用平价或双方议定的价格交换,并据以计算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不论用何种名义和形式以钢材交换其他实物的,一律按市场价格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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