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6年2月25日 (86)财税字第041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精神,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纳税地点问题。个体户与国营或集体企业联营,如果实行“先分后税”的,个体户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二、关于个体户承包收入的征税问题。个体户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