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6年5月23日 (86)财税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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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5)财税字第337号《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发后,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出一些政策界限和执行口径方面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对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所得税,仍暂按我部(84)财改字第60号文件规定的15%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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