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 (86)财税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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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